去年香港“修例风波” 期间,28岁女子郭某芬被控涉嫌用镭射笔照警员眼睛,她否认控罪。昨天(7月7日),香港九龙城法院判处被告袭警罪名成立,判刑3个月。据悉,法官庭上直接拒绝辩方判处社会服务令的建议,直言警队对社会有很大贡献,轻判被告只会增加警方执勤时难度。据港媒报道,28岁被告郭某芬,曾报称任职机舱服务员,后转行任职金融经理。她被控于去年8月10日,在尖沙咀弥敦道和加连威老道交界处,用镭射笔多次照射警员朱某强眼睛。庭上,辩方质疑警员朱某强称遭镭射笔照眼少于一秒,事后虽流眼水,但没有影响视线;与书面供词所写镭射笔照射维持3秒,视线受影响,回过神来才展开追截的情节不一致。此外,辩方称该警员只留意照射者的白色衣著,不能确认其容貌甚至性别,且未在被告身上搜出镭射笔。而该案法官则认为,朱某强供词诚实可靠。尽管辩方曾经质疑事主庭上口供跟书面供辞不一致,但两份供词有差别仍常见,因证人接受广泛而深入的提问,有可能在庭上唤起更多记忆。被告案发前曾先后两次用镭射笔照射朱某强,每次长达30秒,这有利于他辨认,相信朱某强早有留意被告,且现场5米内无其他白色衣着者。此外,法官指出,虽然被捕后未在被告身上搜出镭射笔,但现场录影已显示,被告在爬行逃走时,摆动的右手可见绿色光点,被捕时手握银色物,且强烈挣扎。被告携带有口罩、生理盐水等,难认定为单纯路人。为此,法官裁定被告有意用镭射笔照射警员眼睛,袭警罪名成立。在法官裁决后,辩方律师求情称,相比其他案件而言,本案相对轻微,医疗报告也显示警员没有明显伤势,视力没有受损,希望法庭判以非监禁式刑罚。法官直言,香港警队对社会有很大贡献,轻判被告只会增加警方执勤时的困难,且令犯人以为不需付出很大代价。他也指出,眼睛是人体最脆弱的部位,被射中可大可小,幸警员未有受伤,因此对被告判处监禁3个月,但获准被告以2万港元保释,等候上诉。* 南方都市报(nddaily)原创内容未经授权,不得转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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